大法院2023.12.21.宣告2017Da249929判决【损害赔偿(其他)】 [公2024(上),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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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건번호
2017Da249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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선고일자
2023. 12. 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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사건분류
一般民事(일반민사)
判示事项
[1] 旧《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中规定的‘金融投资产品’的含义和范围
[2] 判断是否属于旧《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78条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的标准
[3] 实施旧《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78条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的,除了投资者因行为人的不正当行为进行金融投资产品交易而遭受损害的情况,是否还需对投资者无关不正当行为进行“与不正当行为相关的该金融投资产品”交易后,根据该金融投资产品的结构·内容而发生基于不正当行为的损害的情况,也按照旧《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79条第1款,对金融投资产品的投资者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判断标准
[4] 对于结构上根据特定时间点的基础资产价格等来决定权利行使或条件成就与否,抑或资金结算等的金融投资产品,利用社会观念认为不正当的手段等来影响权利行使或条件成就的行为,是否构成违反旧《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78条第1款第1项所禁止的不正当行为(积极),及此时,不正当行为人对于因其不正当行为遭受损失的金融商品投资人,是否根据旧《关于资本市场和金融投资业的法律》第179条第1款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积极);上述不正当行为人,除了参与金融投资产品的发行人·销售人,是否还包括通过与发行人签订Swap协议等方式进行与金融投资产品相关联的其他金融投资产品交易,从而在权利行使或条件成就上与投资人具有利益冲突的人(积极)
[5] 判断是否具备侵权行为损害赔偿责任的要件,即违法行为和损害结果之间是否存在相当因果关系的方法;通过固定或变更金融投资产品基础资产的市场行情来造成他人损害的,能否承担《民法》第750条的侵权行为责任(积极)